專業停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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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養 維 護

Q&A-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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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營建署未配合行政院核定「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份」於中華民國92年6月5日增訂建築法第77條之3、77條之4、91條之1、91條之2、95條之2、95條之3及97條之3條文。
二、依建築法第77條之4第二項規定,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4授權,內政部業於93.11.9以台內營字第0930087326號令訂定「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察管理辦法」,共計二十條。

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規定辦理;同法第77條之4則明定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機械停車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因此每組設備之使用許可證如同設備認可身分證,在使用許可證中對設備的許可證字號、型號、有效期限、設置地點、責任保險公司、專業廠商與檢查機構之聯絡方式都詳細記載,不僅確保設備安全,並讓使用人使用時有明確的保障。

機械停車設備管理人未申請使用許可證,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另依建築法第95條之2,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人違反第77條之4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已下罰緩,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

依建築法第77條之4第2項規定,係由設備之管理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提出安全檢查申請,經檢查合格者即可取得「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機械停車設備檢查員證:
一、具電子、電機及機械技師執照及開業執照者。
二、具有機械停車設備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且經檢查員訓練達一定時數並測驗合格者。

一、汽車用昇降機與機械室之區隔:人車共乘式 機械停車設備為專供停車場車道之昇降機總 稱(CNS13350-7汽車用昇降機),存車人進入 之活動範圍與機械室空間之間應以密閉式壁 板區隔分開。
二、機械停車設備緊臨通道或人行通道處,其非汽車出入口周邊,應設高度在一點二公尺以上之為牆或柵欄,以維安全。

針對管理人自行停用且未違規使用之機械停車 設備,應向主管機關說明停用原因、停用期限 及提供停用期間機械停車設備安全防護管理及 相關設施管制計畫,函送本市錄案,並於停用 期間加強相關安全防範措施及管理工作,否則 仍應依法辦理維護保養暨年度安全檢查。如要 重新啟用,即請專業廠商修復,並於修復後向 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檢查 機構將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取得使用許可證 後即可恢復使用(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者,檢查 機構會主動通知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因停車位之數量(含機械停車位在內)涉及法定停車數量及獎勵空間問題,若機械停車設備年久失修,應委請專業廠商修復或報請主管機構申請停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任意變更。

目前「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對於機械停車設備車抬上放置物品並無相關規範,但應避免放置過高或過重或其他相關有危害公共安全之雜物,並應確實固定,以免掉落發生外。

防爆閥是防止機械停車輸油設備破裂時,造成機械停車車板發生快速下墜的安全保護裝置,因此雖「CNS」於民國83年及「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規範」於民國89年後才有明訂規範,本市為符實務需求並落實設備安全管理,基於「法不溯既往原則」,類此非依上開「設備規範」所設之機械停車設備,並無強制要求應依該規範改善,僅責令設備管理人依法定期委託經內政部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以維功能正常。

目前政府對於機械停車設備汰換並無任何補助,應自行選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登記的專業廠商比價。

一、機械停車設備透過良好的保養及適時更換損壞之部品,基本上無使用年限之限制。
二、依行政院頒行財務標準分類(82年增訂版)之規定,機械停車設備最低使用年限10年。

依內政部訂頒之建築物機械停車維護保養紀錄表(範本),保養紀錄表應就各設備之清潔、潤滑、調整、檢修及更新等維護作業項目敘明,各專業廠商得依各類型式之機械停車設備一般維護保養作業程序增訂維護保養項目,但維護保養項目不得少於該類型式之機械停車設備年度安全檢查項目。

機械停車設備之液壓油無多久應更換一次之法令規定,但一般新機,使用一年(如汽車一樣)應更換一次,並將機械毛邊之碎屑清掉,爾後則於油質劣化(如含水乳化、變色、起泡沫)或水侵入時需更換。

液壓油品最忌諱碰到水分與雜質,油品發生乳化及酸化,產生白色泡沫,大部分是因為水分的影響,所以油箱最好有防塵蓋或防水蓋加以保護。另外,油品使用後會發生油泥的情形是正常現象,所以必須透過定期抽檢,才能確保油品品質正常,油壓缸心軸在往復動作中,會將電鍍層磨耗成金屬屑,經由液壓油循環回油箱,金屬屑過多會對油壓閥造成影響,是造成阻塞故障及昇降不順暢的最主要原因。

油壓缸為將具有壓力的液壓油密封並以力量作直線輸出的裝置,油壓缸心軸會作直線往復動作,此時為了密封住液壓油,所以採用塑膠或橡膠的油封,緊密包住心軸,每作一次動作就會產生一次磨損,當油封磨耗量大到油品可通過時,就會有漏油之現象。油封本身會有硬化現象,另外油壓缸心軸如有生鏽或電鍍保護層破壞,都會加速由封損壞。

油壓式昇降機是利用油的流動造成搬器產生昇 降的運動,當油管破裂時,搬器之油壓異常洩 漏,可利用防爆閥做限制,管制油管流量,防 止油壓配管爆裂時機械停車設備快速下降,造 成意外。

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機械停車位機組之油壓高 壓軟管應在5年左右即進行更換,而汽車昇降 機因為使用率過高,更應該縮短油壓軟管之更 換年限,約2年換新,因為高壓軟管本身是由 橡膠包裹鋼絲層所產生,依需求長度以各式接 頭加工而成,橡膠會因時間而硬化,進而降低 對壓力的承受程度,故基於安全考量,建議最 好能定期更換油壓管,避免使用過程中發生爆 裂,對人員與車輛相當危險。在保養檢修時發 現油壓軟管有硬化龜裂現象,極須考慮更換, 不可以等到發生漏油問題才處理。

鋼索無多久應更換一次之法令規定,其更換完全依磨耗或損壞情況而定,依國家標準之規定,鋼索有下列情況時需更換:
‧鋼索一燃間有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所線斷裂者。
‧直徑之減少超過公稱直徑百分之七者。
‧發生扭結者。
‧有顯著之變形或腐蝕者。

馬達所輸出的轉速大約在1800PRM左右,必須 經由減速機的作用將轉速降低,並提高扭力輸出 ,在減速機內部充滿齒輪油潤滑系統傳動,當齒 輪油洩漏時,就必須加以補充。另外,馬達為了 即時停止運轉,通常會加裝煞車裝置,當使用過 了一段時間後,煞車功能會降低,如有車台無法 煞車,或發現定位不準確時,則需要更換煞車來 令片裝置。

每一種電器控制元件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一般而言 約在3~5年左右,但經常發現電器品的使用期限會較 短,是因為蒂夏是濕氣比較高,常導致電路系統短路 ,間接降低元件使用年限,在更換電器設備時,最好 能使用原設計規格的零件,避免造成整組系統容量功 能不一的情形。

在機械停車設備中,所採用之鏈條分為動力#100、懸吊#80、橫移#50或#40等四型ROLLOR CHAIN在鏈條拉伸量超過2%時,需要更換,另外鏈條嚴重生鏽亦需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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